房管局是国家的一级行政机构。他负责管理房屋产权的确定和发放房屋产权的证明。对于房产纠纷没有义务进行调解或做出行政处罚,他只是根据登记的房产证确认房屋产权的归属。办理房屋的过户、交易的手续,对涉及房屋所有权的民事纠纷,是能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供真实的房产资料,并不参与有关房屋的纠纷。房产证的真伪确定可以由房管局来确定,但他不能是处理纠纷的裁决人。
房管局新规加强商品房功能管理:所有权归属要在合同约定下进行,《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正文或合同附件中约定明确,商品住房销售广告、售楼书等宣传资料中明确会所经营服务方式和服务功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改变。会所所有权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保留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出售会所的,应当将已向业主承诺的具体用途、经营服务方式和服务功能约定为租售合同的内容,承租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租售合同的约定经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时,在报送备案的销售方案中除明确是否保留对会所的所有权外。还应当根据规划批准用途明确会所的经营服务方式和服务功能等。明确会所是否仅向业主开放或者业主是否享有优惠使用的权利。同时,在报送备案的销售方案中还应当明确上述内容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附件。
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证明》和销售方案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开披露,并将已备案的商品房销售方案在售楼场所张贴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会所的承租人、受理人及其他经营者需要改变已向业主承诺的经营服务方式和服务功能的,应当按照规划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征得业主大会同意。
会所经营和消费人员进出小区、车辆停放等会所后续运行管理事项可以纳入小区业主自我管理的范围。房屋调查机构在预测或者实测建筑面积时应当按照“会所”认定其建筑类型和房屋用途,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发房地产权证时,房屋类型和房屋用途均应当记载为“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