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阿敏没有判刑坐牢,只是罚了钱。1998年9月底,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宣布:歌唱演员毛阿敏自1994年1月——1996年3月期间,在我国内地13个省演出的109场中,共获取收入471.11万元。在已完成调查工作并确认有违法行为的65场演出中,少缴税款106.08万元。税务机关已向毛阿敏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就要负刑事责任,不管偷税数额多少,如果偷税1次,数额1万元以上,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10万元以上,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偷税漏税罪这是一个俗称的罪名,应该讲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此罪名。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了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缴纳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缴纳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书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除外。
报道称,税务机关调查证实:毛阿敏自1994年1月至1996年3月期间,与8个演出承办单位扣缴义务人共同偷税事实成立,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拟对毛阿敏处以所偷税款3倍的罚款,共计81.3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