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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史是什么官职,中央派到地方的官

汉代中央派到地方的官。秦代曾设监郡,或称郡监汉初不再设置,文帝时复置监察御史司察诸郡;十三年(前167),以御史不奉法,多有失职,乃遣丞相史出刺诸郡并督监察御史,故称“刺史”。汉武帝刘彻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督察和控御,于元封五年(前106)又创部刺史制,即除三辅、三河、弘农七郡外,全国被分为冀州、兖州、青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益州、凉州、幽州、并州、交趾、朔方十三部,每部设刺史一人分管几个郡国,称部刺史或州刺史。

刺史是什么官职,中央派到地方的官

刺史的主要职务是督察诸侯王、郡守和地方豪强。宣帝、元帝时扬州、冀州刺史曾劾奏昌邑王及广川王,刺史成为皇帝监视诸侯王动静的耳目。据东汉人蔡质记述,刺史按照诏书所规定的六条行事。六条中的第一条是禁止豪强田宅逾制和以强凌弱;其他各条是禁郡守横征暴敛、滥用刑罚、选举舞弊、勾结豪强。刺史于每年秋冬到所属郡国巡察,当时人称为“行部”,刺史通过行部以了解下情,岁终则赴京师奏事。西汉时刺史对于有过错的郡国守、相,多所奏免,重者还可置于死地。

刺史之秩仅六百石,而被督察的守、相为二千石,这是为了起到以卑临尊的制约作用。刺史为监察官,最初无正式官属,仅有从事之类的办事人员,而且居无常所,后来才有固定的治所。在隶属关系上,刺史受御史中丞统辖。刺史职在司察,故法律不准许他们插手地方具体行政事努。但实际上刺史权力日益增大,西汉晚期,刺史可任命地方官吏和决断刑狱,造成对守、相职权的侵越。为了使刺史的权位和其秩品相称,成帝时改刺史为州牧,秩提高到二千石。后来虽一度仍改为刺史,但州牧之制基本上实行到西汉灭亡。

王莽当政,依《尚书》而设十二牧。东汉初循而未改。光武帝建武十八年(公元42),改州牧为刺史,秩仍为六百石。和西汉一样,全国分为十三部,所不同者是除去朔方而添入司隶校尉部。刺史总数由西汉的十三人降为十二人(见两汉州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