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恐怕不会了,受害者家属可以去告,但是被受理的可能性不大了---在哪里犯罪在哪里被审判及服刑,他在中国又没有犯罪,在中国再次被追究刑事责任,基本没有可能性了。
2、江歌案的判决结果已经出来了凶手陈世峰被判20年,日本是没有减刑制度也就是陈世峰必须服刑20年,刑满释放后应该会被驱逐出境。如果被驱逐出境中国是否依然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判决?因为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陈世峰和受害人江歌都是中国公民,中国是有管辖权的,而且刑法说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但没有说不处罚
3、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4、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5、具体到陈世峰这个案件,案发地在日本,如果在我国要启动刑事追诉程序,追究陈世峰的刑事责任,难度是很大的。首要的问题是就是证据问题,是重新取证,还是直接引用日方警检控诉所用的证据呢?这是一个最为棘手的问题。
6、此外,经历二十年的创伤修复,从再次启动追究程序的必要性上来看,也似乎无必要了。
7、综上,要在中国内地再次启动追诉程序追究陈世峰的责任,可能在具体司法操作程序上难以做到。
8、依据我国《刑法》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9、所以陈回国后再被追究刑事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注意这里在国外已经受过刑事处罚,免除或减轻的,用词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法官有裁量权。也就是说可以不减轻或免除,所以陈回国后即使判死刑也是可能的。这条的立法原意是防止罪刑不适当,如一个罪国内应当被判五年,在国外被判了四年,回国再被判五年量刑上就与其罪行不适应了。但对于最顶格的刑罚为死刑的,个人认为不应当减轻的,否则与刑法的罪责相适应原则相悖。试想一个人在国外杀了100个中国人,然后被所在国判一年徒刑,如果回中国后就不能再适用死刑了,这是多么荒谬。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